(20.11.2022 修订)
第一条 名称:
中文: 挪威华人华侨妇女儿童联合总会
English: Norwegian Chinese Women and Children Association
Norsk: Norsk-kinesisk Kvinne og Barn Forening
第二条 性质:
本会是由在挪威生活、学习、工作并遵守挪威法纪、法规的华人华侨妇女、儿童组成的一个非政治性、非盈利性的群众组织。本会按照挪威政府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法律在挪威奥斯陆(Oslo)登记和注册。
第三条 宗旨:
本会将遵照挪威政府有关社团的法律规定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。发挥妇女、儿童的作用,提高妇女、儿童的社会地位,为构建和谐社会,维护世界和平而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基本任务:
1. 广泛联系和团结在挪威的华人华侨妇女和儿童,增进相互了解和沟通;促进团结和友谊。第五条 会员:
凡符合本会章程第二条的规定, 在挪威有合法居留权的挪威华人华侨妇女和儿童, 均可以自己本人的名义, 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本会,并填写一份"妇幼联会员登记表",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,该妇女或儿童即可加入本会。年龄不限。
会员义务:
1. 热爱本会,维护本会利益;会员享有的权力:
1. 本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第六条 权力机构和组织形式:
1.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。本会的日常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全体会员会议赋予理事会全权,处理日常会务。理事会推选产生应届的会长。理事会由: 会长1 人; 常务副会长1 人;秘书长1人; 财务长1人;副会长若干人组成。
2. 会长负责理事会的分工安排;会长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会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向理事会提议增聘和解聘理事会成员、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生效。增聘的理事的任期与应届会长的任期相同。
3.理事会的职能是:决定本会的各项事宜; 协助和支持会长开展各项活动;决定会费的支出原则; 负责以本会的名义安排活动和进行国际交流。
4.荣誉会长
职责: 如果要对本章程中的第二、三、四条进行修改提议,理事会须通知名誉会长,如果对章程的其他部分进行修改提议,理事会如有需要,可以邀请名誉会长参加讨论.
第七条 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任期::
1. 会长及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均为2年;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.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;每年会费300 挪威克朗,18岁以下儿童150挪威克朗。
2.向挪威中央和地方政府申请项目和相应的支持。
3.热心人士和机构的捐助。
第十条
1. 本会的解散应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。
2. 今后本章程之修改,须经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表决且获得多数同意。